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重点服务项目 > 生育服务证 > 政策法规

权威解读修改后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来源: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6-04-10 12:00

十二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日前,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詹鸣接受记者采访,就修改后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中群众最关心的热门话题进行政策解读。

问:湖南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11日起,湖南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全面两孩政策不是全面两胎政策,它强调的是子女个数而非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则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生育子女了,只有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问:如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答: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经过批准取得《生育证》,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问: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答: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问:对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要求有何变化?

答:《条例修正案》从保护已婚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规定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包括上环、结扎、皮埋等。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宣传不同避孕措施的特点,指导其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问:还能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吗?

答:因实际工作中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对违法生育的遏制作用有限,却为少数地方“放水养鱼”提供了依据,故《条例修正案》取消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之日起,有权责令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人员限期终止妊娠,但不能再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问:群众取环、做结扎复通术等实施恢复生育手术是否还要经过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答:《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后,群众取环、做结扎复通术及接受其他恢复生育手术,无需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也无需到指定的机构施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施术即可。

问:医疗保健机构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是否要查验生育证?

答:《条例修正案》删去了原《条例》关于“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的规定。《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后,对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不需要再查验生育证,但是应按照“实时通”的相关规定,在“实时通”中录入孕产妇的相关信息。

问:还有晚婚晚育假吗?

答: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而且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故《条例修正案》相应取消了原《条例》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但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都给予了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1611日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期满后,再享受60天的奖励产假待遇,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待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计划生育家庭还可以继续享受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吗?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条例修正案》有效衔接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新政策执行,之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按照之前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自《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之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包括20151231日前生育的),一律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不再享受放弃再生育的奖励待遇。

问:《条例》修改后终身未生育者是否还能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答:《条例修正案》提倡依法生育子女,不鼓励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因此,20151231日前年满35周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的男性,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退休年龄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1231日前,女性未满35周岁、男性未满40周岁的,尚处于生育旺盛期,应当响应提倡依法生育子女的号召,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生育子女的,如何处理?

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如何处理?

答:20161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或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