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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岳云政办发〔2017〕24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10-11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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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松杨湖港区便民服务中心,绿色化工园区,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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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9日

 

岳阳市云溪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溪区所辖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合称“学校”)接送学生、幼儿(以下合称“学生”)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且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国家标准(过渡车辆至2020年3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办理了校车相关手续的7座以上的客运包车。  

  第四条  学生上下学车辆接送按以下两种模式进行:

  (一)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的主体作用。根据部分学生可搭乘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的实际,引导客运、公交公司在营运区间和特定路段,通过延伸线路、增加运力、调整时间、规范管理,让更多的学生乘坐安全放心的客运、公交车辆上下学。

  (二)学校自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学生。由学校举办者自备或租用符合用车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我区接送车辆实行公司化管理,区校车管理机构与提供校车服务的公司签订营运管理合同,学生实行实名制乘车制度,乘车费用由学生家长承担一部分,区财政补贴一部分。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区长任组长,教育、交通、公安、安监、交警、财政、监察、发改等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校车办”)设区教育体育局,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校车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中心)、区直各学校应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辖区内校车安全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区校车办:负责对全区校车安全管理进行总协调。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每月进行一次联合执法。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召开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季度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掌握学生用车需求,以及校车的登记造册工作,校车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初审工作。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充分利用校车监控平台,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经常性交通安全教育。提请区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学校、幼儿园的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会同校车办制订校车安全监管考核奖惩细则,监督指导各学校、幼儿园履行校车安全主体责任。

  区财政局:落实资金,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建立校车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将校车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通过对校车实行税费减免或财政补贴,引导调动企业、学校、幼儿园和社会参与校车营运。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校车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督促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对校车运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

  区交通运输局:协调配合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实地勘查、审核校车通行线路和停靠站点,以及停靠站点的安全设施建设。在稳定原有运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主体作用,会同区校车办科学合理安排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逐步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县道安全标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对校车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校车企业做好司乘人员的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道路客运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道路客运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参运车辆。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客运企业,联合交警部门进行现场监控、集中整治,确保道路客运和校车安全。

  交警云溪大队:负责对校车的管控,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载、未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未经审批跨区域行驶、未按批准的站点停靠、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学校和校车企业加强对学生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配合交通部门对非法营运“黑校车”依法予以查处和打击。在学生上、下学等重要时段和路段科学部署警力,加大查处力度,改善校园周边交通秩序。

  区监察局:负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运营督办和问责机制,对因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校车运价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负责镇村公路安全标识、停靠站点建设。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和帮助学校维护交通安全,协调配合、督促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发生事故做好应急处理。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校车路查常态化机制,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第三章  校车准入

  第七条  取得校车行政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先向区教育体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区教育体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市教育体育局审批。

  第八条  校车驾驶人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四章  校车运行规范

  第九条  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定期进行校车维护和检测及相关证照审验。校车运行必须取得校车驾驶人资质许可、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条  校车在车身的指定位置放置交警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专用标志及编号,在车厢外显著位置标明用车学校,公示核载人数、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校车应当按规定喷涂黄漆。

  第十一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校车准运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变更校车驾驶员的;

  (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的。

  校车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申请注销《校车准运证》,取消校车标牌、标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在接送学生时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人员。

  第十四条  车主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校车标识和有关证照等。校车除专用于接送学生外,不能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要包租校车的,用车单位必须提前5日书面报告区、镇(街道、中心)校车管理机构和交警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校车业主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与被接送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学生车辆接送服务合同》(合同文本由交警云溪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和区教育体育局统一制订)。

  (二)按规定为校车购买第三责任险等必须险种。

  (三)校车运营落实定线路、定驾驶员和随车安全管理员、定时间、定人数、定制度的“五定”管理制度,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随车安全管理员一车一人,全程负责。

  (四)配合使用校车监控平台,在学生上下车时段,不得关闭车载监控的电源,确保监控正常运行。

  (五)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交警云溪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体育局、各镇(街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校车投诉案件,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五章  经费与政策保障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政策保障机制和设立校车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付校车管理费用及相关补助:一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乘车费用每人每期补助300元;二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车管理费用每校每期补助2000-3000元,具体由区校车办根据校车数量及学生人数进行核定。三是政府足额为乘车学生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四是按照校车公司营运管理合同支付管理费用。

  补助发放与校车安全运行及管理情况挂钩,具体由区校车办制订考核办法。


第六章  安全事故及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校车发生安全事故后,驾驶员或随车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向交警部门、事发学校电话报告。事发学校要第一时间向区、镇(街道、中心)校车管理机构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镇(街道、中心)管理机构和事发学校要迅速有序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第十九条  交警云溪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安监局、镇(街道、中心)、校车公司等单位接到电话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赶到现场,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组织抢救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并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条  如遇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和地震、洪灾等重大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校车运营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运的,必须停运。在区教育体育局、区校车办的统一安排下,各学校做好停运或停课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处罚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况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扣发相关补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校车未按批准的站点停靠或未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超载超速等违规行驶的,擅自停班的,酒后驾驶的,以欺骗等手段沿途招揽乘客的;

  (二)在学生接送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学生移交他人接送的;

  (三)不按规定安装安全设备和及时维护、检测车辆的;

  (四)未按规定购买相关保险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车安全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体育局视其情节追究校(园)长和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并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一票否决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监控不到位,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校(园)《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其操作性不强,造成事故应急处理不当的;

  (三)未按上级校车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达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及时上交各项管理资料的;

  (四)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校车运行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向交警及相关部门及时举报的;

  (五)学生乘车台账等档案资料不真实、不规范、不齐全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校车安全宣传教育、校车安全应急演练等活动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监管严重失职的,启动问责机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