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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3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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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松杨湖港区便民服务中心,绿色化工园,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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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22日


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购买服务类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财政性资金、建设基金、政府融资资金、利用国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简称“区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林业局、区环保分局、区水利局、区人社局、区城建投等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区发改局。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调度、协调与督办督查;负责对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对项目招投标方式、范围、组织形式核准,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的节能评估、稽察和项目储备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在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设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核算组,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拨付、账务核算及决算、存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审,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合理性,出具竣工决算审查结论;检查、督促项目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规定。
  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上限值评审结论、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廉政监督,查处重点项目在审批、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全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纪违规情况。
  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内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踏勘;并在报建手续办理过程中监督各单位按政策规定的规费核算标准;同时参与组织区内小额项目在本单位交易等。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项目建设周边治安环境,依法打击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三强”行为,配合做好项目的土地征拆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办理的审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的监督、监察,确保项目严格按照批复的规划进行建设,项目竣工时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核实和验收工作;依法查处重点项目建设在规划上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各镇(街道、中心)和部门做好土地征拆和控建拆违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报建、招投标和施工许可核发,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进行建设和管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科学编制用地规划、积极支持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手续的办理;及时向上级部门争取用地指标和建设规模用地,保证重点工程用地供给。
  区林业局:负责建设项目林业用地审批书的办理,积极向上争取林业用地指标和进行重点工程项目的林业用地规划调整,保障重点工程项目林业用地指标。
  区水利局:负责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核发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
  区环保分局: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办理,竣工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真实性的审查;对建设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区人社局: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
  区城建投:负责政府融资资金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条 上年度末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下年度内拟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模、标准、内容、时限、资金来源及相关要求,并以公文形式向区发改局申报。中期增加的项目也需按此规定向区发改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经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纳入年度计划或中期增补计划,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凡未纳入年度计划或中期增补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六条 严格控制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启动后前期费用预算由区财政局组织多家机构进行评审,并按最低价格确定项目前期费用预算。项目前期各环节必须达到相关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七条 区直及驻区各部门和镇(街道、中心)要对照上级政策,积极申报项目,力争最大额度国家投资。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区发改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区发改局应简化审批环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在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应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进行一并核准。
  第九条 项目审批按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6〕8号)规定执行。具体按照项目立项(可研)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竣工验收备案(批复)五大流程明确牵头部门,推进并联审批及联合验收。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分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联审和竣工验收。
  (一)立项(可研)审批。由区发改局牵头,审批的内容及流程为:
  1、区发改局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文件后,应及时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并开展项目审查评估,在前置审批部门完成审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本流程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区规划、国土、环保、节能评估、水土保持、防洪影响评价部门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参与的区其他相关部门。交通、水利等项目还应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省、市、区专项规划,按审批权限由相对应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由区规划分局出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区国土分局出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由区环保分局出具。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由区发改局出具。
  涉及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查的应先征求区财政局意见。
  3、本流程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审批的内容及流程为:
  1、区规划分局在受理规划设计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设计文件审查、修改方案的审批。
  2、区住建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文件后,及时召开联审会议组织审查(其中重大项目概算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区发改局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作出批复。
  3、本流程参与审查部门的包括根据项目性质需要参与的其他部门。
  4、本流程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
  (三)施工图联合审查。由区住建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审查的内容及流程为:
  1、对独立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区住建、规划、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参与会审并签字确认意见。
  2、本流程会审实行联合审查,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
  (四)施工许可证审批。由区住建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审批的内容及流程为:
  1、对依法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区住建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
  2、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初步设计(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承包合同(由区住建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合同(由区住建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办)、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取消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登记表、意外保险金证明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前置材料,改为日常监管内容。
  (五)竣工验收备案(批复)。由区住建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联合验收的内容及流程为:
  1、区住建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联合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出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批复)文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2、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批复)需提交的材料:由区住建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3、参与竣工验收的部门单位和专家,应当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必须通过国家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须由分管副区长牵头,进行国土预审、规划选址、环保预审、安全预审、可研批复,再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预审,评审结果报区长批准。项目投资预审需提供立项(可研)批复、工程设计图、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规范项目招标行为,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6〕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由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一)单项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评审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二)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财政评审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财政评审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四)单项财政评审金额低于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对重大项目应积极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投标。依法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区发改局核准并报区政府审定。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方式外,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项目实施方式。
  2、小额项目的管理。小额项目是指5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和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小额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符合单一来源条件)、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由区发改局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区小额工程定点施工及服务企业库。建设施工企业库分别由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类、交通类、水利类三大类组成。服务企业库分别由勘察设计类、监理类、咨询评价检测类三大类组成。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和小额服务类项目,可以不通过公开招投标,直接在企业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对确定到村的100万元(含)以内的小额工程,可根据《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4〕33号)文件精神,经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研究,采取“四自”模式实施。
  3、招投标交易场所的确定:小额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由业主单位、相应监督单位参加,实行中介服务零费用。交易保证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监管。所有需要公开招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程序按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
  招标人在招标前必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区发改局立项(核准)文件、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招标方式核准文件、区财政局提供的清单评审上限值,其中房屋建筑项目还需具备规划许可、国土用地许可、设计图审查报告书、新型墙体材料审批表(工业企业等特殊行业根据特殊情况确定)及单位申请报告等资料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交通、水利等行业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其行业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开招投标实行中介机构代理制。组建云溪区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凡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招标人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发改局的监督下,从区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中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由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区政府采购办审定备案后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云溪区政务公开信息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其中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和公示。
  第十六条 开标当天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纪检部门的监督下,从省市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评标专家,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和正式合同由建设单位报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区财政局(采购办、国库支付局)和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中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签订时,合同标的必须是中标金额。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施工方)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准为中标金额的3-5%,交纳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区财政监管账户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岳阳市云溪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岳云政办发〔2017〕13号)文件执行,交纳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上。
  对中标人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对中标人及施工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管理,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具有劳动人事关系的正式员工(在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以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工资表等为依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指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监理人员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备好文字、影像记录,资料不齐全、责任人未按要求签字的视作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需要改变原使用功能或投资规模、改变原设计或施工方案、增减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勘察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和施工,严格做到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突破项目建设规模和工程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因不可预见原因确需停建、缓建、改变项目使用功能、调整建设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在遵循“必要、安全、合理、经济”的原则下,按程序报批。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多次变更,同一位置的正负变更应当一次性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原因的,经区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原因,如不变更设计会使施工无法进行、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达不到原项目设计要求的;
  (二)因项目施工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可预见等原因需变更的;
  (三)为完善项目配套、充分发挥项目效益,需增加附属工程的,或削减、缓建原设计附属工程的;
  (四)因中介机构疏忽导致编制的工程预算或招标清单错漏项等,且在项目招标投标后方才发现,以及其他原因引起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变更和支付相应的工程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一)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的;
  (二)由于施工单位的错误施工导致增加造价而要求变更的;
  (三)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恶意低价、恶意漏项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
  (四)未取得业主以及区监察局、住建、财政、审计、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同意而擅自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即项目建设单位对确需变更的内容首先要向区政府领导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告(单个工程项目变更额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工程变更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区长),该报告中要有工程变更原因、内容和概算金额,待区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提供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的变更申请报告,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填报变更原因、变更工程量清单和区财政评审报告,并提供相关变更设计图纸;
  (二)监理公司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造价的合理性,对工期的影响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设计单位对变更的相关图纸是否满足设计规范,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1、单个工程项目变更额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监察局组织业主单位和区财政局现场审核后对变更工程概算进行财政评审,财政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后实施。2、工程变更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监察局组织业主、财政、审计、发改等单位进行现场察看,区财政局审定变更费用,按程序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长批准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方可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四)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重新招标,签订新的合同。项目中的隐蔽工程,其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封闭前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原设计单位签署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才能封闭。
  (五)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批准的变更项目、范围及内容组织施工,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变更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建立工程变更和造价管理台账,并交由专人管理,变更的文件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变更项目申请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变更项目的审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章 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设立指挥部,其中国家、省、市、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融资投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前期工作和施工管理,区城建投负责招投标和项目监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核算,专账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费用。
  (一)前期资金总额控制与支付。项目前期经费由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各环节控制为:可研不超过工程投资总额的0.3%,规划地勘不超过 1%,设计不超过3%;项目启动后的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bet365.com亚洲版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与一票制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岳云政发〔2016〕4号)和《bet365.com亚洲版关于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与一票制收费的补充通知》(岳云政发〔2017〕3号)执行。
  (二)管理费用总额控制与支付。以5万元为起点,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费用按工程投资总额的2%提取,1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确定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项目开工前管理费用限额为管理费总额的20%,项目开工后按进度确定限额。项目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零星购置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资料费、竣工验收费、竣工审计评审费等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三)工程建设资金总额控制与支付。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区财政局现场查验,按合同约定由区财政局或区城建投拨付到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按工程合同和建设进度控制,除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和前期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外,严禁超进度拨款。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合同金额(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变更金额视为合同金额,下同)的75%,项目结算在区财政局评审前,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实际工程总造价的85%(保修期满的除外),财政决算评审后最多支付至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5%。项目保修期满后结算工程余款。施工单位须依法纳税,并履行代扣代缴税费业务,凡没足额纳税的,停拨工程款。项目实施各个阶段的资金拨付,须由区人社局审查农民工工资到位情况,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不拨付工程款。


第七章 工程竣工决(结)算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30日内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向有关单位报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运营方接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区直有关单位参与把关。区财政局对经过法定程序验收合格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在3个月之内组织竣工评审并批复送审。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交付后,相关责任单位必须严格制度约束,加强管理,责任到人,确保项目正常运营。


第八章 推行项目代建制


  第三十五条 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确定政府性资金投资为主、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九章 招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1、按本办法应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小额项目不执行随机抽取规定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无正当理由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与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6、在招标前,就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强制投标人接受不合理条件的;
  7、出现非法转包、假借资质和卖标行为的;
  8、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9、违规进行工程变更,导致工程结算价超过相关规定的;
  10、中标后管理特别是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到位的;
  11、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12、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的;
  13、行政主管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
  1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处理措施包括:
  1、对招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单位项目建设资格;
  2、对招标单位暂停项目立项、暂停资金拨付、不予办理相关审核批准手续,具体由相关行政主管和行业监督部门执行;
  3、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由区纪委、监察局依纪给予处理;
  5、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1、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业务,或出借资质(资格)给他人,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允许范围承揽工程业务的;
  2、投标人相互串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
  4、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者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未提交的;
  5、工程建设过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人员的;
  6、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者现场人员非本单位人员或者与本单位无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的;
  7、违规进行工程变更,高估冒算,恶意套取工程款的;
  8、不履行合同,不积极协调矛盾,故意拖延工期的;
  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处理措施包括:
  1、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由招标人及行政主管和监督部门执行;
  2、停工整改、停止资金拨付,由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执行;
  3、列入区内“不良行为黑名单”,禁止在本区从事投标活动,并向社会公示,具体由区发改局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与执行;
  4、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1、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投标人利益的;
  3、未代理工程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活动的;
  4、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5、违规收取不正当费用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驻区单位凡须在区发改局或由区发改局转呈上级立项(可研)审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区原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市云溪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岳云政发〔2013〕3号)同时废止。